(2016)苏0105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茂江与被告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茂江,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792号原告范茂江,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号码430523198702255816,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住邹平县高新办事处西神坛村,法定代表人:刘传江,机构代码:913716265599366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茂江诉被告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茂江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茂江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