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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张开盛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2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开盛,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张开盛因要求撤销答复并责令履行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7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张开盛所诉《关于对张开盛提交的〈请求改正企业信息公示内容移送刘丰就等人的刑事案件〉中相关问题的答复》,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对张开盛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告知,该答复并未对张开盛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张开盛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张开盛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张开盛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张开盛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开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