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某,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