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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超与杨保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杨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唐超,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保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5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唐超申请执行杨保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驻民一终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