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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陈娅与刘永存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娅,刘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13号原告黄陈娅,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永存,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陈娅诉被告刘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对被告刘永存采取直接、留置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