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韦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724号原告韦某,居民。被告成某,居民。原告韦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