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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公为双与赵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为双,赵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175号原告公为双。被告赵卫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公为双诉被告赵卫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地址不详且原告不同意公告,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为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