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尼玛、乌兰格日乐、莫日更、吕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尼玛,吕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482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尼玛,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吕玮,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尼玛、乌兰格日乐、莫日更、吕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无法提供尼玛、吕玮的准确送达地址,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尼玛、吕玮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