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诉被告黄永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黄永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163号原告:王东,男,生于1974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黄永强,男,生于1989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王东诉被告黄永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对黄永强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