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民初92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初928之一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宁01民初92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马某某委托案外人袁海燕代为持有的宁夏昌泰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马某某委托案外人袁海燕代为持有的宁夏昌泰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某某委托案外人袁海燕代为持有的宁夏昌泰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和平审 判 员  赵来珍代理审判员  杨璐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