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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岩与深圳市前海恒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庆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魏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深圳市前海恒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庆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魏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执保19号申请人王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正平,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畅,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恒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庆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魏国峰,男,汉族。申请人王岩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恒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庆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魏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黑0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16年4月14日查封了担保人大庆振富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产权证号: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000288**号,建筑面积为10733㎡];2、2016年4月1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恒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徐荣红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伟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