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行非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诉韩某某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08行非执3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住所地梅里斯区政府*号院。法定代表人杨明国,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草原监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彦,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刚,该站科员。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60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齐梅草监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的内容:1、停止在该草原上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2、退还草原,恢复草原植被。依据的事实:2000年12月梅里斯乡前平村委会与韩某某签订了二荒地合同,2014年12月有群众举报反映前平村承包户韩某某超出面积开垦草原,经过现场勘察及测量,被非法破坏草原面积有146.7亩,当事人所承包的草原被非法开垦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因此,申请法院对其强制���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刘军询问笔录;2、赵国忱询问笔录;3、王会清询问笔录;4、承包土地协议书;5、退耕还林合同书;6、勘验检查笔录;7、齐齐哈尔市梅里斯乡草原现状图;8、立案审批表;9、案件处理意见书;10、责令改正通知书;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6、关于交办刘军等人信访问题的函;1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8、上访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齐梅草监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韩某某承包地块被非法开垦146.7亩事实清楚,但认定其开垦草原缺乏事实依据。韩某某超出承包合同面积已由前平村责令退耕还草,承包合同纠纷已提起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齐梅草监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付 义审判员 吴国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