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岩,李红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73号原告刘松岩,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郭家店镇东桥委*组。身份证:220322197812150598被告李红珍,女,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郭家店镇东桥委*组(现下落不明)。身份证:220302197905200026刘松岩与李红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松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法传唤,李红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松岩诉称:原告与被告2001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刘思源,2005年9月18日生,被告2013年6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李红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在开庭审理时,刘松岩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双方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2001年9月12日登记结婚;郭家店镇晨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李红珍于2013年6月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庭审中王金凤出庭作证,证明李红珍于2013年6月5日离家出走,走时将婚生女孩同时带走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刘松岩与李红珍2001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刘思源,2005年9月18日生,李红珍2013年6月5日离家出走,同时将婚生女孩同时带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一、刘松岩与李红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松岩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红珍离家出走二年有余,不尽家庭和夫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故刘松岩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李红珍将婚生女孩同时带走,刘松岩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婚生女孩由李红珍抚养,抚养费待出现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刘松岩与李红珍离婚;婚生女刘思源由李红珍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松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