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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李晓萍、董其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李晓萍,董其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575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1978-2。负责人:吴晓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人豪、叶小丽,该行职员。被告:李晓萍,女,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董其勇,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晓萍、董其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晓萍、董其勇归还第一笔贷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期内利息4531.27元及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24日,期内利息复利为39.05元;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不含),期内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17年5月31日至实际还款日,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复利以截至2017年5月31日(不含)所欠期内利息总额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7875%计收]。2.判令被告李晓萍、董其勇归还第二笔贷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期内利息3398.44元及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24日,期内利息复利为29.3元;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4月6日(不含),期内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2017年4月6日至实际还款日,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复利以截至2017年4月6日(不含)所欠期内利息总额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7875%计收]。3.判令被告李晓萍、董其勇归还第三笔贷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期内利息1236.93元及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24日,期内利息复利为3.96元;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4月6日(不含),期内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239%计算;从2017年4月6日至实际还款日,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复利以截至2017年4月6日(不含)所欠期内利息总额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783585%计收]。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李晓萍签订了《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为07601BL20122115,约定原告授予被告人民币30万元最高贷款限额,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周转使用其授信额度,利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约定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均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2015年3月15日,原告通过系统自动调额续期,将最高贷款限额变更为人民币5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晓萍于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5月31日分4次通过网上银行提取贷款人民币共计50万元,具体提取明细如下:贷款本金本金余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1900001900006.525%2016.5.31-2017.5.31210000100006.525%2016.5.31-2017.5.3131500001500006.525%2016.4.6-2017.4.641500001500006.52239%2016.4.6-2017.4.6截止2017年3月16日,被告欠借款本息如下:贷款本金本金余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欠利息11900001900006.525%2016.5.31-2017.5.31792.06210000100006.525%2016.5.31-2017.5.3141.6931500001500006.525%2016.4.6-2017.4.6625.3141500001500006.52239%2016.4.6-2017.4.6625.06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萍、董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16日,利息792.06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支付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之后的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875%计算,但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期限均以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限)。二、被告李晓萍、董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16日,利息41.69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支付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之后的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875%计算,但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期限均以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限)。三、被告李晓萍、董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16日,利息625.31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支付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之后的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875%计算,但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期限均以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限)。四、被告李晓萍、董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16日,利息625.06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52239%支付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之后的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83585%计算,但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期限均以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4446元,由被告李晓萍、董其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