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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旭青与吴壮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青,吴壮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435-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青。被执行人吴壮雄。申请执行人赵旭青与被执行人吴壮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壮雄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4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正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