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执126-130、178-179、18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静雯与深圳市弘祥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弘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126-130、178-179、181、190号(2016)粤039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2016)粤039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6)粤039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2016)粤039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2016)粤039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6)粤039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6)粤039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2016)粤039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2016)粤039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弘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弘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九案,深劳人仲案【2015】4138、4140-4144、4961-49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弘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弘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327592.37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弘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豫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婧(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