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海花与崔艳萍的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花,崔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花,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崔艳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花与被执行人崔艳萍的人格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