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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文伟和被执行人波香儿、咪香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伟,波香儿,咪香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周文伟,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景洪市。被申请执行人波香儿,男,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咪香儿,女,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文伟和被执行人波香儿、咪香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文伟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波香儿、咪香儿在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回告村民小组有未领取的土地租金款项,本院依法向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回告村民小组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待提取被执行人波香儿、咪香儿的土地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9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