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6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绵兴与江朝全,汤献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绵兴,江朝全,汤献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462号原告张绵兴,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江朝全,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汤献方,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张绵兴与被告江朝全、汤献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绵兴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朝全、汤献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绵兴撤回对被告江朝全、汤献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张绵兴承担。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朋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