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基胜与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基胜,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杨基胜,住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程宜萍,经理。杨基胜与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皖082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基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程宜萍系列案件由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本案移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2号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高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