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凤城精诚门诊部、张兆宽诉被告邓德军、邓野、邓云、邓德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精诚门诊部,张兆宽,邓德军,邓野,邓云,邓德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782号原告:凤城精诚门诊部(原凤城张兆宽中西医诊所)。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经营者:张兆宽。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兆宽,男,满族,业主,住凤城市迎宾街委托代理人:左伟虹,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德军,男,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野,男,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云,男,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胜利委六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邓野,男,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德斌,男,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邓野,男,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精诚门诊部、张兆宽诉被告邓德军、邓野、邓云、邓德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城精诚门诊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精诚门诊部、张兆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凤城精诚门诊部、张兆宽承担。审 判 长 常妙语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