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于世坤与被执行人武景丰、孙淑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坤,武景丰,孙淑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于世坤,个体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武景丰。被执行人孙淑范。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世坤与被执行人武景丰、孙淑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中级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齐民一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景丰全部履行了自己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世坤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孙淑范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