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金塔农业有限公司与刘绍春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塔农业有限公司,刘绍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707号原告:金塔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刘绍春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金塔农业有限公司诉刘绍春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峰二0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之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