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与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剑明,管志华,朱品高,张明业,黄家贵,聂永南,闫旭阳,张卫敏,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90-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秦少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丰乐北西侧横沙莺岗山自编38C。法定代表人伍剑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剑明。被执行人管志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品高,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明业,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家贵,男,汉族。被执行人聂永南。被执行人闫旭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卫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聂永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剑明、管志华、朱品高、张明业、黄家贵、聂永南、闫旭阳、张卫敏、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李正银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许被执行人伍剑明、管志华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伍剑明(身份证号:××、管志华(身份号码:××)持有的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并限制其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