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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执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秀兰与白开花生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兰,白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2307号申请执行人胡秀兰,女,汉族,现住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白开花,女,蒙古族,现住奈曼旗。申请执行人胡秀兰与被执行人白开花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秀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