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6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忠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1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余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徐忠伟。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忠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2660.81元、利息708.89元、滞纳金311.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6幢14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上述房产已查封,因抵押于平安银行,本案暂不处置;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