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金样平、贵溪市塘湾镇金源村委会三亩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样平,贵溪市塘湾镇金源村委会三亩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金样平,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贵溪市塘湾镇金源村委会三亩村小组,代表人何树林系该小组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金样平申请贵溪市塘湾镇金源村委会三亩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根据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鹰民一终字第19号调解书,被执行人贵溪市塘湾镇金源村委会三亩村小组应支付申请人金样平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贵溪市塘湾镇金源村委会三亩村小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贵执字第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万志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