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陈飞、陈景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陈飞,陈景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342号原告王涛,男,1965年3月1日出生。被告陈飞,女,1978年7月1日出生。被告陈景洲,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陈飞、陈景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在限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