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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陈飞、陈景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陈飞,陈景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342号原告王涛,男,1965年3月1日出生。被告陈飞,女,1978年7月1日出生。被告陈景洲,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陈飞、陈景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在限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