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61号原告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