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61号原告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