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抗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施雯与张相平、张相永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相平,施雯,张相永,张相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华莱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抗11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相平。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相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相龙。一审第三人:华莱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号。申诉人张相平因与被申诉人施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相永、张相龙、一审第三人华莱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锡商终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苏检民监[2016]3200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泓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