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敏与被执行人刘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敏,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敏,女,1986年1月2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王杖子村路南210号。被执行人刘龙,男,1978年11月2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榆树林村,身份证号:132622197811250411.申请执行人刘红敏与被执行人刘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龙有傲虎牌(牌号冀HRP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龙所有的傲虎牌(牌号冀HRP0**)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