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邓顺兵与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顺兵,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40号原告邓顺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杰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洁,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顺兵诉被告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邓顺兵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