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陶丽辉,王守辉,田家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辉,王守辉,田家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158号原告陶丽辉。被告王守辉。被告田家琳。原告陶丽辉与被告王守辉、田家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丽辉及被告王守辉、田家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丽辉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急用钱被告王守辉于2015年3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二被告一直推托至今不还,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此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陶丽辉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意在证实借款事实存在。被告王守辉质证意见:借条是其所出具,也承认是借款关系。被告田家琳质证意见:不知道此事,与其无关。被告王守辉无证据提供。被告田家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二,离婚证一份,意在证实二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已经离婚。原告质证意见:不知道被告王守辉离婚,王守辉也没有说过其离婚,且被告王守辉曾经说过期妻子在家看孩子,做家务,至今二被告还在一起生活。被告王守质证意见:承认与被告田家琳已离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田家琳提供的证据二,因反应事实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王守辉与被告田家琳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6日双方在甘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3月25日,被告王守辉在原告陶丽辉处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陶丽辉出具借条,借条中担保人李占林签字。此款经原告陶丽辉索要,被告王守辉至今未予给付,现原告陶丽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守辉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在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王守辉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二被告虽原系夫妻,但本案借款时间发生在二被告离婚后,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王守辉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田家琳不应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辉偿还原告陶丽辉借款本金1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田家琳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王守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