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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贾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小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贾村村民委员会,张小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1121号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贾村。法定代表人张彦国,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张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小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贾村村民委员会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事由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3元,减半收取13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