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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博与鞠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鞠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鞠占文,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鞠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交了甲状腺癌的报告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楼房予以查封,对其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粮食补贴款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屋已经抵押工商银行,帐户内无存款,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8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