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马景阳、孔德福、郭宝辉、宋福军、闫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马景阳,孔德福,郭宝辉,宋福军,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同安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景阳,户籍地方正县。被执行人孔德福,户籍地方正县。被执行人郭宝辉,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宋福军,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闫祥,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马景阳、孔德福、郭宝辉、宋福军、闫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于2016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马景阳、孔德福、郭宝辉、宋福军、闫祥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借款本息共计67,786.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马景阳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景阳、孔德福、郭宝辉、宋福军、闫祥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马景阳、孔德福、郭宝辉、宋福军、闫祥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岩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