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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8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东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图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图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8977号原告:南京东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6号05幢602室。法定代表人:鄂惠清,该公司总经理。1979年2月8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图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远东大道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蔡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图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东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东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