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0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49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被本院受理重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