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蒲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99号原告赵某甲,男,193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无极县大陈镇小陈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2324193209080315。委托代理人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被告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