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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蒲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99号原告赵某甲,男,193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无极县大陈镇小陈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2324193209080315。委托代理人李瑞芳,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被告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