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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铁某翠与王某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016号原告铁某翠与被告王某可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某翠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