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铁某翠与王某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016号原告铁某翠与被告王某可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某翠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