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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354号原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祥勇、吴秀杰,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晶晶,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97.86元减半收取10048.93元,由原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程军华人民陪审员  徐绪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红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