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字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XXX与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字244号申请人XXX,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城郊乡花园办事处前李洼村。被执行人豆辉,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姚集乡豆庄村。本院在执行原告XXX诉被告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