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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字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XXX与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字244号申请人XXX,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城郊乡花园办事处前李洼村。被执行人豆辉,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姚集乡豆庄村。本院在执行原告XXX诉被告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