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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刘春星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星,男,1967年9月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刘春星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1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辖区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在刘春星与拆迁人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后者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在履行告知、��查、调解程序后,按照相关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及补偿安置政策,作出被诉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并无不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接到刘春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程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综上,原审生效判决驳回刘春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春星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春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