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志奇与刘志奇、结籽、德格吉日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奇,结籽,德格吉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奇,男,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结籽,女,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德格吉日夫,男,蒙古族,现住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刘志奇与被执行人刘志奇、结籽、德格吉日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4)奈法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奇,刘志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结籽,德格吉日夫,结籽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4)奈法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注重细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