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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诗林与刘继胜、刘伟军、庚用斌、申中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诗林,刘继胜,庚用斌,刘伟军,申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朱诗林,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继胜,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庚用斌,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中文,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朱诗林与刘继胜、庚用斌、刘伟军、申中文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诗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刘继胜、庚用斌、刘伟军、申中文对本案的执行标的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原湾头桥镇营业所4号门面不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暂无权为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唐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