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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3811号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18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戴自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波,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889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宪鸿,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婷婷审 判 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臧 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