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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裴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81号原告宋某。被告裴某。被告王某,成年,系被告裴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