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裴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81号原告宋某。被告裴某。被告王某,成年,系被告裴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