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铨与秦伯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铨,秦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周铨。委托代理人肖毅,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秦伯萍。周铨与秦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伯萍未能自觉按上述法律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925.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铨与被执行人秦伯萍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周铨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周铨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鹏涛执行员  张彦兵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