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6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莫金成与侯丽、汪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成,侯丽,汪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390号原告:莫金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侯丽(曾用名侯钰),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汪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莫金成与被告侯丽、汪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莫金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金成负担。审 判 长 贺 彬人民陪审员 金惠侠人民陪审员 白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