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郑静、王志存、王存、齐淑敏、马瑞东、杨洪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郑静,王志存,王存,齐淑敏,马瑞东,杨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负责人:杨星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静。被执行人王志存。被执行人王存。被执行人齐淑敏。被执行人马瑞东。被执行人杨洪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静等6被执行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公证处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龙证执字第044号执行证书,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7983.96元及当期罚息751.41元而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公证费及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5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